PA集团中国官方网站奖励与处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5-09-28浏览次数:10

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

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员工奖励制度。对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活动、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第五十条 对员工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“三好员工”等荣誉称号、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,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。

集团对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,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、国家奖学金、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员工利益的行为,应当建立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程序和规定,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、公示等制度。

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员工违纪处分制度。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行为的员工,给予批评教育,并视情节轻重,给予如下纪律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开除学籍。

第五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,公司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
(三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;
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;

(五)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情节严重的,或者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;

(六)违反本规定和公司规定,严重影响公司公司产品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;

(七)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八)屡次违反公司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
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员工作出处分,出具处分决定书。处分应包括下列内容:

(一)员工的基本信息;

(二)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;

(三)处分的种类、依据、期限;

(四)申诉的途径和期限;

(五)其他必要内容。

第五十四条 公司给予员工处分,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,与员工违法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公司对员工的处分,做到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。

第五十五条 在对员工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公司告知员工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员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辨。

处理、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员工本人,员工拒绝签收的,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利用公司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
第五十六条 对员工作出取消入学资格、取消学籍、退学、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,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,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。

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,给予员工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,在处分期满后,由本人书面申请,班级评议,公司审核,公司批准,予以解除。解除处分后,员工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
第五十八条 对员工的奖励、处理、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,公司真实完整地归入档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