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员工申诉
第五十九条 公司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,负责受理员工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。
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。其中常任委员由分管员工工作的校领导,法律顾问、教务处、学工处、研究生院、校团委、保卫处、心理中心、校员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负责人组成;非常任委员由各公司教代会代表、院员工会员工代表各1人担任。
集团建立员工申诉制度,健全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律,提供必要条件,确保其能客观、公正地履行职责。
第六十条 员工对公司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公司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向公司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六十一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。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建议公司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
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,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、依据、程序等存在不当,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,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。
第六十二条 员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公司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,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,公司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员工申诉期限的,申诉期限自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,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
第六十四条 员工认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,侵害其合法权益的;或者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,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。
